评估论坛
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时,由于评估报告只要求披露针对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而不涉及被评估单位各项资产和负债的价值类型,因此后者往往为大家所忽略。事实上,各项资产和负债价值类型的选择与定义,对于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相应价值类型的评估结论同样至关重要,各项资产价值的计算错误也必将导致最终评估结论有失偏颇。对此,《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三十七条就规定,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各项资产的价值根据所选用的适当具体评估方法得出,所选评估方法可能有别于其作为单项资产评估对象时的具体评估方法,应当考虑其对企业价值的贡献。在持续经营前提下,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其价值通常受其对企业贡献程度的影响。另外,《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第十八条也指出,“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对象是企业或者整体资产中的要素资产,并在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只考虑了该要素资产正在使用的方式和贡献程度,没有考虑该资产作为独立资产所具有的效用及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通常选择在用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上述评估准则规定使我们认识到,资产基础法评估中分别评估各项资产的目的,并非要告诉委托方该等资产单独交易下的市场价值,而是为了确定被评估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即评估净资产的市场价值或投资价值,但各项资产和负债的价值类型并不一定等同于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
由于各项资产的自身特点不同,用途和持有目的不同,其表现出的价值类型也会各有差异。一般而言,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对于被评估单位所拥有的正常经营所必需的要素资产,其价值类型应该选择“在用价值”,对于其他资产则需要视情况选择“市场价值”“可变现净值”或“残余价值”等其他价值类型。固定资产等生产资料,是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能长期发挥作用而不改变其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系自用性质,价值类型通常选择在用价值,且大都可以通过重置的途径采用成本法的思路评估,其重置价值不仅包括固定资产本身的购置价或建安成本,还应当包括必要的勘查设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运杂费、安装费、资金成本等其他间接费用,乃至建设单位合理利润;原材料是用于生产加工成产品后对外销售的劳动对象,也属于自用性质,同样可以根据替代性原则,采用重置成本法的方式确定其在用价值;而针对尚未完工的在产品或已经加工完成入库的产成品而言,其持有目的最终是要对外销售,所选择的价值类型更近似于会计准则中的可变现净值,只是需要视畅销程度确定是否扣除后续加工和销售环节所创造的适当利润,与会计准则规定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并不完全一致;对于企业闲置待处置资产的价值类型通常宜选择市场价值并扣除必要的处置费用;已经报废或淘汰资产的价值类型则为残余价值。所有这些均需要评估师基于企业价值评估的特定目的,以市场参与者的视角来审视和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