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增值应将增值的部分,一方面增加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在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摊销、结转成本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原材料”等科目,但对相关资产增值部分通过折旧、摊销、结转成本费用等形式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等于多列支了上述成本费用,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在年终资产负债表日,应根据相关资产评估增值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资产评估增值转入”。例如:某企业2019年12月31日办公楼账面原值800000元,残值率5%,计划使用时间20年,已使用10年,计提折旧380000元;经评估办公楼增值400000元,即原值应当调整为1200000元。对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如下:假设2020年上述评估增值的办公楼计提折旧800000×(1-5%)÷240×12+400000×(1-5%)÷120×12=76000(元),其中对增值部分计提折旧400000×(1-5%)÷120×12=38000(元),对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是:对评估增值多提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中调整的会计处理是:也可以在折旧、摊销和结转成本费用时将评估增值部分直接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即:在此处理的基础上,汇算清缴时对评估增值多提的折旧不必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