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减值在记账时,应当一方面调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将其调减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在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摊销、结转成本费用时虽然也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原材料”等科目,但对相关资产评估减值部分在计提折旧、摊销、结转成本费用时未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相对少列支了成本费用,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评估增值多折旧、多摊销的数额不得在税前扣除,评估减值少折旧、少摊销的数额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即:资产的计税基础仍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因此,在年终资产负债表日,应根据相关资产因评估减值少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而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转入”、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假设上述某企业在资产评估中发现机器设备账面原值200000元,残值率5%,计划使用时间10年,已使用5年,计提折旧95000元;原材料100000元。评估后机器设备原值150000元,减值50000元;原材料原值80000元,减值20000元。对评估减值的会计分录:假设2020年,产品全部销售;机器设备计提折旧150000×(1-5%)÷120×12=14250(元)。评估减值少提折旧150000×(1-5%)÷120×12-200000×(1-5%)÷120×12=-4750(元);原材料消耗40000元,评估减值少结转的成本额20000÷(100000-20000)×40000=10000(元)。机器设备计提折旧和原材料消耗的会计分录如下;也可以在折旧、摊销和结转成本费用时,将评估减值部分直接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