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的税收摊销价值(TAB)2017年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翻译的《国际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第80条在对无形资产评估的特殊考量中提出了“税收摊销收益(TAB)”的概念,该准则指出,因为企业购置的无形资产可以摊销,允许税前扣除,降低纳税人的税务负担,有效增加现金流。因此,根据评估目的和评估方法,评估无形资产时考虑TAB(Tax Amortization Benefit or TAB)的价值可能是适当的。同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仅无形资产可以产生抵税收益,企业购置的不动产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也可以产生类似的“税收折旧收益”。相对于利息税盾而言,资产折旧摊销的税盾效应被统称为“非负债税盾”。与国际评估准则关于无形资产评估中需要考虑加回TAB不同的是,企业价值评估中涉及的无形资产往往没有账面价值或者账面价值极低,即便其市场价值远远大于账面价值,但由于该部分评估增值不被允许税前扣除而不具有抵税效应的税盾价值。因此,企业价值评估时,对于采用收益法确定企业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价值的评估增值便无需再加回TAB(实务中收益法评估时往往会考虑所得税费用的扣除),相反,对于采用其他诸如市场法或重置成本法确定的资产评估增值却需要考虑不具备TAB的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