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论坛
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的主要资产通常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等其他资产,主要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递延收益、递延所得税负债等非流动负债,其中有许多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涉及所得税的处理。目前,国内评估机构的做法还不够统一,针对不同资产、负债的所得税影响的评估处理也不完全一致。据调查,除一般工业企业产成品的市场法评估中均会考虑扣除所得税费用外,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账款、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收益等资产负债项目的评估,有的评估机构会根据评估结果与账面价值的变动情况,相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有的评估机构则不会考虑评估值的增减变化,对于企业账上已经反映的递延税项依旧按照账面金额确定评估值;而对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增减值,绝大多数评估机构未考虑其所得税影响;大部分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中披露未考虑资产评估增减值的所得税影响,未对资产评估增减值作任何纳税准备,但仍有相当一部分评估机构对此未作任何提示。据统计,全国排名前30的评估机构中,披露未考虑评估增减值可能产生的所得税影响的机构有19家,占比63%,未作任何披露的机构有11家,占比37%。这表明,大部分评估机构已经认识到了资产基础法评估中,被评估企业主要资产评估增减值对于股权价值可能产生的所得税影响,只是鉴于所得税影响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执业习惯而未作具体测算,部分机构基于审慎性原则在评估报告中对此加以披露,以提醒报告使用人在交易谈判时可以结合评估结论、增减值的大小和市场博弈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考虑评估增减值对于评估结果的税赋影响,从而最终形成双方都能接受的交易对价。
然而,以特别事项说明的形式加以提示并不能完全达到预期的效果。由于大多数的评估事项涉及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又多以评估结果直接作为定价依据,极少有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之上再做调整的,原因主要在于国资监管文件对于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差异幅度的限定,市场主体自行协商调整定价将面临一定的决策风险。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第十三条也有类似要求,“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因此,仅仅披露并不能解决评估结果和交易定价合理性的实际问题。
(摘自《中国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