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资产评估在商业秘密诉讼中的适用问题,必须符合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前提。前者要求资产评估在商业秘密诉讼中的适用须符合相关法律,为立法和司法所认可;后者要求商业秘密诉讼中的资产评估须有现实的需求,不至于无的放矢,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首先,现行法律规范明确允许资产评估在商业秘密诉讼中的适用。一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性法律并不禁止在诉讼中通过资产评估的方式解决争议焦点。而《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更是表明,诉讼与损失赔偿属于无形资产评估的一般目的。另一方面,我国商业秘密审判实践表明,法院在认定损害赔偿额时,除了根据案情酌定以外,还常常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得出最终结果。在此类鉴定过程中,资产评估正是确定商业秘密价值的重要手段。因此,资产评估在商业秘密诉讼中的适用,既为立法所认可,也已在司法审判中有了一定的实践基础。其次,无论是否出于诉讼考虑,价值评判始终是商业秘密的重要内容,甚至是构成商业秘密的门槛性要件。某一技术或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首先要考虑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即是否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既然相关技术或信息要被应用于商业活动,则权利人势必希望由此产生某种积极的利益。因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与商业秘密之间,恰好存在“价值”这一共通点。商业秘密诉讼中损害赔偿额的认定,实际上就是将无形的商业秘密用具体的经济数值来替换,与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之间存在较高的重合性。再次,商业秘密诉讼现状使得法院必须寻找准确有效的方法进行损害赔偿额的认定。统计数据显示,自2008年以来,商业秘密案件已成为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从案由分布来看,主要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可见,损害赔偿额的认定问题,已经成为大多数商业秘密案件都必须解决的普遍问题。与案件比重逐年上升相对应的是,商业秘密案件撤诉率较高,调解率较低。这就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生商业秘密诉讼,损害赔偿额的认定都是法院无法回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