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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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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11 09:20
(1)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权限
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的资产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程序(如企业内部章程或其他制度确定董事会或总经理有一定金额的审批权限,则无需股东会决策);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2)信息公告期
①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②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3)资产转让价款支付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付清,暂未确定可分期支付的情形。与产权转让相比,资产转让价款支付的时间节点要求更严格。
(4)具体交易流程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资产转让流程参照企业产权转让。基本的流程包括: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内部决策;专业第三方进行审计、评估;公开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竞价、磋商;签署合同;对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