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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应注意的法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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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02 14:04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值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能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以知识产权出资可以包括专利、非专利的高新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权,因为这些无形资产虽然有价值,但是无形,在以这些知识产权入股公司时特别容易产生纠纷。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注意防范风险:
1.确定技术入股的技术人员是否享有该技术
技术出资人必须是有权处分该技术的人,即使是技术的发明人,也未必是拥有技术,比如职务发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单位的职工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出来的权利归单位享有。
上新三板的奥特美克就出现了无形资产出资确定为职务发明,技术出资人最后以货币出资置换无形资产,否则就是技术出资人的出资瑕疵,需要补救。公司确认:“由于该项非专利技术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不排除利用了公司的场地和办公设备甚至公司的相关技术成果,无法排除出资人职务成果的嫌疑,以此项技术出资存在瑕疵,公司决定以现金对该部分出资予以补正。”
2.明确技术出资的标的范围
在交易中,不能简单笼统地将出资入股的技术称为“以XX技术出资”,要精确的确定出资入股的技术包括哪些内容,比如,它究竟是一种产品、一种工艺,还是一种设备,或者是几方面的内容都兼有?对此需要在合同中清晰、明确地界定交易标的内涵和外延。
曾有这样的例子:某种汉字编码获得了一项方法专利权,再根据专利方法设计出该编码的输入软件(真正在市场上销售的是输入软件而不可能是输入方法)。发明人以这项专利技术与投资方成立合资公司。投资方的本意显然是想让合资公司能够销售装有输入软件的电脑、汉卡等产品。但是双方在技术出资协议书中只是简单地约定:“技术性质为中国国内独占性专利”、“技术内容包括:表形码汉字卡;表形码教材;表形码字典;表形码电脑”。
这份协议书存在着两个重大缺陷:首先,没有明确是以专利权出资,还是以专利权的独占许可出资?从文字上看似乎更象是后者。其次,没有约定按取得专利的编码方法设计的输入软件著作权是否也作为出资标的?投资方认为发明人向合资公司移交了汉字编码的电脑、汉卡等物品,合资公司就可以合法地生产、销售它们了。这是一种误解,在法律上,技术的财产权与技术载体的财产权是完全不同的权利。结果,当事人在上述两个问题上都发生了纠纷,双方对出资标的各有不同的解释并先后三次对簿公堂,投资方为此吃尽了苦头。
3.详细约定技术方的出资义务
对于技术出资的情形,出资人要做哪些事情才算履行了出资义务,则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首先.办理权利转移手续。特别是以专利入股的技术转让必须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忽视了这一点,虽签订了转让合同但未去办理登记和公告手续,结果专利权仍持在技术方手中。因此一定要做到技术知识和技术权利都要转移给公司,才算技术出资到位。其次技术知识的转移包括提供技术资料,技术人员要将不能在图纸资料中体现的技术诀窍亲自传授、或者指导。
4.技术入股后价值变动如何调整
以技术出资入股,都需要评估,但是评估的价值也只是评估当时的价值,随着时间、技术的更新变化、法律的发展,当初出资入股的知识产权可能没有价值,或者贬值。因此在技术出资入股公司时,技术出资人和投资人都要考虑到未来这些可能情况。比如以实用新型专利入股的,后来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无效,技术信息进入公共领域,什么人都可以使用,当初的技术估值此时已经没有价值了,那么以技术出资入股的出资义务是否要重新履行,以货币置换技术入股等等,都要考虑。
以知识产权出资可以包括专利、非专利的高新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权,因为这些无形资产虽然有价值,但是无形,在以这些知识产权入股公司时特别容易产生纠纷。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注意防范风险:
1.确定技术入股的技术人员是否享有该技术
技术出资人必须是有权处分该技术的人,即使是技术的发明人,也未必是拥有技术,比如职务发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单位的职工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出来的权利归单位享有。
上新三板的奥特美克就出现了无形资产出资确定为职务发明,技术出资人最后以货币出资置换无形资产,否则就是技术出资人的出资瑕疵,需要补救。公司确认:“由于该项非专利技术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不排除利用了公司的场地和办公设备甚至公司的相关技术成果,无法排除出资人职务成果的嫌疑,以此项技术出资存在瑕疵,公司决定以现金对该部分出资予以补正。”
2.明确技术出资的标的范围
在交易中,不能简单笼统地将出资入股的技术称为“以XX技术出资”,要精确的确定出资入股的技术包括哪些内容,比如,它究竟是一种产品、一种工艺,还是一种设备,或者是几方面的内容都兼有?对此需要在合同中清晰、明确地界定交易标的内涵和外延。
曾有这样的例子:某种汉字编码获得了一项方法专利权,再根据专利方法设计出该编码的输入软件(真正在市场上销售的是输入软件而不可能是输入方法)。发明人以这项专利技术与投资方成立合资公司。投资方的本意显然是想让合资公司能够销售装有输入软件的电脑、汉卡等产品。但是双方在技术出资协议书中只是简单地约定:“技术性质为中国国内独占性专利”、“技术内容包括:表形码汉字卡;表形码教材;表形码字典;表形码电脑”。
这份协议书存在着两个重大缺陷:首先,没有明确是以专利权出资,还是以专利权的独占许可出资?从文字上看似乎更象是后者。其次,没有约定按取得专利的编码方法设计的输入软件著作权是否也作为出资标的?投资方认为发明人向合资公司移交了汉字编码的电脑、汉卡等物品,合资公司就可以合法地生产、销售它们了。这是一种误解,在法律上,技术的财产权与技术载体的财产权是完全不同的权利。结果,当事人在上述两个问题上都发生了纠纷,双方对出资标的各有不同的解释并先后三次对簿公堂,投资方为此吃尽了苦头。
3.详细约定技术方的出资义务
对于技术出资的情形,出资人要做哪些事情才算履行了出资义务,则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首先.办理权利转移手续。特别是以专利入股的技术转让必须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忽视了这一点,虽签订了转让合同但未去办理登记和公告手续,结果专利权仍持在技术方手中。因此一定要做到技术知识和技术权利都要转移给公司,才算技术出资到位。其次技术知识的转移包括提供技术资料,技术人员要将不能在图纸资料中体现的技术诀窍亲自传授、或者指导。
4.技术入股后价值变动如何调整
以技术出资入股,都需要评估,但是评估的价值也只是评估当时的价值,随着时间、技术的更新变化、法律的发展,当初出资入股的知识产权可能没有价值,或者贬值。因此在技术出资入股公司时,技术出资人和投资人都要考虑到未来这些可能情况。比如以实用新型专利入股的,后来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无效,技术信息进入公共领域,什么人都可以使用,当初的技术估值此时已经没有价值了,那么以技术出资入股的出资义务是否要重新履行,以货币置换技术入股等等,都要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