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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出资的法律规定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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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28 16: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解读:
1、按照上述规定,股东(自然人或法人)可以以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出资设立新公司,且对知识产权出资没有比例限制,即知识产权可以全额出资。
2、在以知识产权增加企业注册资本(即增资)的时候,知识产权的持有人必须是该企业的股东或其他的自然人或法人,而不能是被增资的企业本身。即通常所说的,已经是公司名下的资产不能再给公司本身增资。
3、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后, 非货币财产的产权由原产权人名下变更到被投资的公司名下,即被投资公司成为新的产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