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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与此同时,监管层的立改废释也在持续推进。3月20日,证监会官网发布消息表示,为做好新证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证监会于近日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13部规章、29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为落实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存在欺诈的法律责任,依法扩大证券支付工具范围,对证券交易所相应板块的授权规定进行概括性调整,为深化市场化改革预留空间。
据了解,这次对《重组办法》的修订,是自2019年10月份修订后的再次制度调整,本次修订,旨在部门规章层面加快落实上位法要求,理顺并购重组规则体系,是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
具体来看,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完善重组罚则体系、为深化改革预留制度空间以及落实简政放权要求等三方面。
首先,在完善重组罚则体系上,主要包括三点:其一,调整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分类,同时大幅提高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二,扩大违规主体范围,明确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对象。其三,首次明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违规可能构成欺诈发行。发行人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将依照新《证券法》欺诈发行的规定予以处罚。
其次,为深化改革预设制度空间。一是增加了存托凭证作为重组支付工具;二是对科创公司注册制试点适用特别规定的授权条款做进一步调整,为后续改革提供法规支持。
最后,落实简政放权系列要求,主要包括两点:简化媒体披露要求,减轻企业负担;调整有关证券服务机构的表述,强调其履职要求。
新《证券法》对证券服务机构取消资质要求,改为备案,据此,《重组办法》对有关中介机构的表述进行调整,调整对中介机构履职完善原则性要求。具体来看,将第17条第一款及第三款,去掉对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表述。除第17条外,在其他地方出现“证券业务资质”的,也一并予以调整。
此外对披露途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第59条,“报刊”改“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