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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盈利预测核查不到位
一是收入核查不到位。如收入核查验证时,在历史上同一客户不同业务、规模及增长率均存在重大差异时,采用同样增长率且未分析验证合理性;以实际收入作为预测基数的,未验证实际收入确认计量的准确性。二是毛利率核查验证程序不到位。在历史期间毛利率发生较大变化时,未分析验证影响毛利率变化的关键因素及变化合理性,同时对于部分没有核心技术要求的业务毛利率预测结果高于正常合理范围,不符合商业逻辑的情况未进行核查。三是人工成本核查验证程序不到位。人工成本核查验证中,当被评估单位历史期间人均薪酬与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时,未验证人均薪酬的合理性,且计算平均工资时直接采用了员工人数期末数,未考虑员工入职日期对平均工资测算的影响。
(二)折现率确认依据不充分、计算错误
一是折现率确定依据欠缺。债务成本确定依据不充分,在被评估对象实际借款利率与 LPR 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评估机构直接采用 LPR 计算债务成本,未作必要分析;特定风险报酬率确定依据不充分,对于同一项目中相似标的特定风险报酬率不同的情况,未说明差异原因和确定依据。二是折现率取值错误。相关参数未在评估基准日取值、基准日同一项目的不同子项目采用的无风险报酬率不同且无合理解释、减值测试主要参数取值方式在各年度间不一致且无充分理由。三是折现率取值底稿依据不充分。最终稿与折现率计算表显示的个别风险取值不一致,评估机构未说明修改的过程和原因;可比对象选取依据不充分,标的公司所在行业存在多家上市公司,底稿中无可比公司的分析选择过程,且选取样本中包含不可比公司。
(三)评估方法选取不恰当
一是评估方法选取不恰当。如未充分考虑收益法的评估环境、适用条件等因素。二是单项资产评估方法选取不恰当。如在建工程停工情况下未考虑是否需扣除可能存在的贬值情况,未考虑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变现时税费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四)计算公式错误、参数取值不合理
一是计算公式错误。如收益法测算时,测算净利润和营运资金时未考虑研发费用,营运资金计算时使用的“折旧或摊销”数据错误。二是有关参数取值不合理。如对商誉减值测试的相关资产组组合可回收价值进行评估时,相同评估对象不同年度的营运资金预测方法及参数取值差异较大,同类业务增值税税率取值不一致。
(五)资产评估报告及说明存在错误、披露不符合规定
一是评估报告、评估说明存在多处错误。如某评估说明中“机器设备的评估”记录的评估对象是笔记本电脑,技术参数中显示为中央空调;在对表外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评估报告、评估说明、评估底稿中披露的可比公司不一致等。
二是评估报告编制存在疏漏。如对某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时,评估报告遗漏部分法律法规依据和准则依据、部分法规未更新及获取的产权证明与报告记录不一致。
三是特别事项披露前后不一致且有重大疏漏。如特别事项披露与事实不符,期后重大事项未披露与被收购公司在评估基准日后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六)评估底稿编制存在疏漏
一是未保存部分纸质现场勘查记录,包括详细的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的纸质勘查记录等。二是未记录访谈程序履行情况。评估报告特别事项中提及相关访谈情况,但底稿中未见相关访谈记录,此外部分访谈记录未见访谈人签字和具体访谈时间。三是缺少询证函、购置发票等重要底稿。四是盘点底稿存在瑕疵。部分盘点表无盘点人员签字和盘点时间,且与评估明细表不符。五是底稿复核记录不完整。评估底稿档案只有三级审核表,无复核意见及修改记录。
(七)内部治理、质量控制、独立性管理方面不到位
一是内部治理不到位。如未建立质量控制分类管理制度、未建立统一的分支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未建立全面的员工业绩评价标准、未对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在考核评价时予以考虑。二是质量控制不到位。如签字评估师实际未承做项目、内部审核流于形式、项目执业评估师与复核人员为同一人等。三是独立性管理不到位。如独立性相关制度不健全、独立性制度执行不到位。
上述问题反映出部分证券评估机构执业行为不规范,内部治理、质量控制程序不到位,部分资产评估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欠缺、工作认真程度不足。证监会已对相关问题进行查处,并将持续强化证券评估监管,从严惩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监管协作,切实督促证券评估机构勤勉尽责、规范执业。
来源: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