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基础法。对各项资产分别采取相应的评估方法评估,累加得出资产价值,再减去负债得出企业价值。在这个过程中,对于各项资产负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应该采用的是不含税价,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应该是含税价。主要单项资产评估如何考虑增值税,参见上述相关问题。
(2)收益法。收益模型不同,增值税的考虑有所差异。A.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模型时,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假设其外购的货物和服务均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预测的收入、成本、费用等均为不含税数据;资本性支出项目也应该采用不含税价。同时,税金及附加科目应当充分考虑到增值税的影响,即先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再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另外,还应注意投资收益科目中是否有金融商品的转让收益。自2016年5月全面施行“营改增”后,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金融产品也纳入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金融商品包括外汇、证券、期货等。在金融商品转让活动中,将买卖差价作为销售额,在一个会计期间内,将盈亏进行正负抵销,然后将余额作为增值税征收额。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6%)。在现金流折现模型评估中应关注投资收益科目,如果存在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买卖产生的收入应该计算增值税;在实务中通常按照投资收益率来预测投资收益科目,投资收益率的计算亦是参考了企业历史经营期内获取的投资收益的情况或者同类金融商品的市场收益率状况,这时也应该计算增值税,并将计算出来的增值税额直接加到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计算出来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上,并以加总的结果作为计算税金及附加的基础。B采用股利折现模型时,股利目前未纳入增值税调整范围,因此采用股利折现模型计算的评估结果均未考虑增值税影响。(3)市场法。由于股权投资类资产(不含上市公司股票)不属于增值税的调整范围,因此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时,取得的可比价格应该均未包括增值税。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选择交易案例,被评估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时,尽可能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可比交易案例,被评估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尽可能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可比交易案例。如果被评估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选择了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可比交易案例,进行可比指标比较过程中,应把可比交易案例的收入等含税的财务指标折算为不含税指标后再进行比较,确保比较口径的一致性。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取得的股价应该是不含税价,股票属于金融商品,出售金融商品适用的税率为6%,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税基是“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征税方式与其他应税资产和服务不同。在评估中,可以忽略这个影响,不考虑股价可能引起的增值税税负。其他处理与交易案例比较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