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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核查验证需遵循重要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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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3 10:45
目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关注的焦点是核查验证的范围和方式。但只有准确定位核查验证在评估中的目的与作用,才能回答核查验证能否遵循重要性原则以及如何合理设置重要性水平等问题,进而确定其具体范围和方式。
核查验证是为了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需要,即规范评估执业行为,防范评估执业风险,确保评估业务质量。不能脱离评估活动的需要、孤立地就事论事。其目的与作用直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判断资产评估依据的可靠性。二是增强资产评估程序的规范性。为此,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责任问题。核查验证不是万能的。有必要分清责任,客观看待现实问题。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对评估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进行核查验证,并不能取代评估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相关责任。《资产评估法》规定,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于故意弄虚作假,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按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履行了一般关注义务以后仍不能发现的问题,应由故意弄虚作假者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可操作性。实践证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核查验证受到外部客观条件的制约。以银行存款函证为例,《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只提到银行函证是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核心程序之一,只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开户行的回函,很多银行据此不再受理评估机构对被评估单位开户行的函证。对此,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只能采用其他替代程序完成核查验证。可见,无论定位核查验证目的,还是强调核查验证的作用,都要考虑资产评估执业环境的条件限制,结合核查验证目的和作用的可实现性来确定其范围和方式。
三是差别化原则。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种类繁多。要根据不同资料的特点,在核查验证一般目的和作用框架体系下,有针对性地考虑各类资料的核查验证重点。例如,对于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件,核查验证的重点通常是其时效性;对于企业提供的盈利预测资料,核查验证的重点应是其可实现性。
应根据评估的具体需要确定核查验证的目的,结合执业条件客观判断其作用。既不能忽视其重要性,也不能片面夸大其功能。评估活动的本质是咨询。评估结论是特定人员在特定条件下得出的评估对象价值估计数,而核查验证是为评定估算提供服务的。因此,其范围和方式取决于人们对评估结论“精度”的接受程度。通常,理性的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接受核查验证需遵循重要性原则的客观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