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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技术出资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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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06 09:26
出资前的尽职调查工作
大多以技术出资入股的合同所指向的出资标的物及其法律关系并不明确——到底是以专利权出资,还是以专利权的许可出资?技术的所有权与技术的使用权是差异巨大的权利分类,纠纷正是由此产生。
为避免纠纷,首当其冲的是确认出资人是否拥有对该技术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实践中,有不少专有技术出资人的技术是在原单位工作时创造的,因此该技术究竟是其个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是否会导致原单位的追诉都存在疑问;还有些出资人的专有技术(尤其是专利权、商标权)已经抵押给银行等机构,出资人虽然拥有所有权,但并不具有处分权。
另外,接受技术出资时,如有必要应要求出资人出具专利证书及其他资料,以查明该专利权是否存在共有人。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该技术权利的归属更难查证,可以通过核实技术资料、聘请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等方法来确定该部分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办理专有技术权利的转移手续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转让必须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而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忽略这一点,虽签订转让合同但未去办理登记和公告手续,结果专利权仍持在技术方手中。技术转移包括技术知识转移和相应权利的转移,公司必须通过协议约定,不仅将技术资料保存在公司,并且约定该技术的所有权归于公司,出资人或专有技术人员的离职并不能导致该专有技术权利的撤回。
同时,出资人应当向公司递交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对专有技术实施在生产经营中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这一过程,也是公司对于该专有技术的验收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