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论坛
1、财政部于2001年12月31日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14号令”)
第三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2、国资委于2005年8月25日发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在实务中,大家对于改制、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等直接导致国有资产发生变动的情况,均能保持一定的敏感性,一般不会遗漏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程序。但是对于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以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等间接导致国有资产发生变动的情况,囿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生疏、经验的欠缺,相关主体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的情况不在少数。
笔者这里特别提示注意由于非同比例增资导致国有股权被稀释也属于“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如后附的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案例),此种情况亦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评估手续。(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