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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一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不受限制。
无形资产在企业投资管理中占据重要位置,文化企业由于本身的价值在于提供多样化的文化服务以及文化产品,因此文化企业在运营管理的全过程中,无形资产极为关键。现阶段我国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管理仍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登记备案体系落后
大多数文化企业并没有专门的资金与人力进行无形资产的研发、维护与运营,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的文化企业少之又少,文化企业在无形资产的管理上缺乏条理性与完整性,其本质是文化企业发展模式不够健全,登记备案体系落后。只有具备了完善的登记备案体系,文化企业才能形成系统化管理,充分发挥企业价值。
(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细分领域不到位
分析我国文化企业的财务报表不难发现,部分企业的财务报告中,存在未批露无形资产的情况。从行业上看,经营范围较广的文化企业,其无形资产类别较多,从企业规模上看,规模越大的文化企业,其计量的无形资产类别越多。现阶段我国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细分领域不到位,如何将各类无形资产分门别类是限制我国文化企业实现有效管理的一大难题。
(三)文化企业对于无形资产认识不充分
我国文化企业在无形资产使用上主要是自用和转让,而转让大多是为了抵押、清算、兼并等相对被动的目的。这两种处置方式并不涉及对无形资产的主动经营与管理。文化企业对无形资产的认识不足,导致缺乏主动管理的积极性。无形资产是文化企业的核心资产,充分认识无形资产是文化企业实现自身价值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