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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备的分类问题。评估中通常分为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和车辆等。机器设备面广量大,分类千差万别。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一般为其取得成本。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多样,包括外购、自建、投资者投入、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等。取得方式不同,成本构成不同。一般为前三种。
4.针对债务重组的特殊交易方式,与房地产估价具有相似性,需考虑交易情况修正。主要是因为进入债权债务重组阶段后,它可以免息、延期、甚至减少本金。那么,资产的价格就会受到影响。针对融资租赁特殊取得方式,当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设备评估时应该考虑后续未支付融资租赁款对评估结果的影响,不考虑时应作说明。
5.外购固定资产是最常见的获取方式,其成本的构成一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6.机器设备评估的核查验证。查验主要设备的购买合同和发票,对运输设备应当查阅车辆行驶证,核实权利人和年检有效期;对锅炉、电梯、化工设备、仪器仪表、计量设备等特种设备应当查阅最近一期的检测报告。
7.对发现的盘盈、盘亏、停用、损毁报废情况,应由企业提供书面说明,并在设备评估明细表中加以注明,以便在后期的评估作价时给予相应处理。
8.一般机器设备采用成本法(重置成本法)评估。不采用市场法的原因是很难获取近期可比案例的交易资料和交易案例的实物资产状况。采用市场法评估机器设备时,对持续使用的设备,选择案例一般为买入价格;对拟对外处置的设备,选择的案例一般为卖出价格。
9.进口设备评估时应注意两点:(一)基准日原厂是否有相同或类似型号、功能的设备;(二)国内是否有组装或替代进口设备。而对于进口机器设备如果购置时间距评估基准日较远,市场目前无销售或者难以找到具有可比性的参照物,采用直接询价往往比较困难,因此,价格指数法则成为评估确定进口机器设备重置价的一种特殊的替代方法。
10.在采用各种设备询价资料时,应注意相同型号不同厂家设备的购置价可能存在差异,询价和成交价可能存在差异,相同型号但配置不同价格也会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