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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以下简称“知识产权ABS”)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类型,它是指发起人将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现金流通过集合组成知识产权基础资产池,通过对资产池的转让和信用增级,由特殊目的载体(以下简称“SPV”)发行以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现金流为背景支撑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实践中,知识产权能产生的现金流类型多种多样,进而导致以该等现金流为支撑形成的基础资产的法律形态也不尽相同。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根据知识产权ABS的基础资产不同类型,可进一步将其分为知识产权直接证券化与知识产权间接证券化两种模式。
知识产权直接证券化,即狭义的知识产权ABS,是指将知识产权收益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主要还款来源与现金流支持的知识产权ABS类型。在直接证券化模式中,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也可以是知识产权为基础形成的既有合同债权(例如将知识产权对外许可而形成的合同债权),或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收益权或未来债权(例如未来三年的专利实施许可权)。SPV受让发起机构持有的上述知识产权、合同债权等基础资产,并以此对外发行可流通证券。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订立的合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在转让入池时,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实际形成;而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收益权或未来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在转让入池时,尚无现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基础资产的价值大小取决于对未来的合理预期。
知识产权间接证券化,是指不以知识产权收益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主要还款来源与现金流支持,但以知识产权相关权益提供质押担保等信用增进措施的知识产权ABS类型,属于广义的知识产权ABS。该模式下,发起机构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所形成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即金融机构等主体向借款人进行质押融资,形成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的贷款债权或其他非标准化债权,将此类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SPV并发行证券化产品。知识产权间接证券化的实质系基于企业主体信用的担保贷款融资,而非以知识产权收益作为首要的还款来源,基础资产的性质为贷款债权,知识产权仅作为基础资产的质押担保物存在。
国内目前已发行的知识产权ABS中,知识产权间接证券化产品数量较多,并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ABS产品发行规模最大,占全部知识产权ABS发行规模近50%。剩余知识产权ABS以直接证券化的方式开展,其中较为成熟的基础资产类型包括知识产权许可债权、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债权以及知识产权保理债权。从发行情况来看,知识产权ABS虽已发行多单,但几乎没有直接将知识产权作为基础资产的案例。出现这种情形的原因在于,资产证券化产品需要由基础资产产生稳定且可预期的现金流予以支撑,而知识产权并不直接体现为稳定的现金流。因此,需要通过合同的设计安排,创设出许可债权、租赁债权、贷款债权等作为基础资产后发行产品。笔者认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通过法律手段将知识产权资产塑造为既有债权或未来债权的方式,仍将是国内知识产权ABS的主流模式。
在国外的知识产权ABS实践中,还存在着以未来知识产权,或以未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合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ABS产品的案例。例如,在美国Paramount案中,ABS产品的还款来源为未来电影制作完成后(未来某个时点形成知识产权)在电影院或电视频道上播放所收取的权利金。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定尚未认可这种类型的基础资产。例如,《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就明确指出,资产证券化业务项下的基础资产必须符合“权属明确”“可特定化”的要求。此外,我国证监会于2019年4月发布的《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三》也明确指出,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现金流应来源于具备特许经营或排他性质的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或其他权利,不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的未来经营性收入,不得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因此,尚未形成垄断性、排他性特征的未来知识产权,无法衍生出合格现金流的基础资产。但随着证券化业务的不断发展,以及市场对知识产权认识的不断更新,不排除此类型权利未来被纳入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
关于知识产权ABS的相关模式及其要素比较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