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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评估中的税收摊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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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13 02:36
在无形资产进行交易、转让时,受让方通常都可以将受让的无形资产按购买价值入账。很多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都规定,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应该在其经济寿命内逐年摊销,并且每年的摊销额可以列入税前成本,用于抵减会计主体的应纳税所得额。
我国的税法和会计准则也有类似规定。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应该以其购买价格入账,并且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逐年摊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可以据实列入成本,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无形资产的受让方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无形资产摊销额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因此,可以理解为受让方因无形资产的摊销而产生抵税收益,因而具有价值属性。无形资产的摊销抵税产生的价值,称为税务摊销(TAB)价值。
事实上,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仅无形资产可以产生抵税收益,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包括房地产和设备等也可以产生类似税收摊销收益的“税收折旧收益”。
无形资产的受让方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无形资产摊销额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因此,可以理解为受让方因无形资产的摊销而产生抵税收益,因而具有价值属性。无形资产的摊销抵税产生的价值,称为税务摊销(TAB)价值。
事实上,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仅无形资产可以产生抵税收益,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包括房地产和设备等也可以产生类似税收摊销收益的“税收折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