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定价只限于少数具有资源稀缺性、自然垄断性、公益性、公用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政府定价的依据仍是商品的价值,实行政府定价的目的是为了稳定价格总水平,为国民经济计划服务。而在旅游资源经营权政府定价中,行为主体主要是分散的地方政府,定价的依据是与现有资源的低水平开发或破坏性开发的比较收益,定价的目的是为了加快本地区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用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形成公式分析,现有旅游景区政府制定价格(用公式一分析),往往注重旅游景区的现有收入(1项)和经营年限(t项),容易忽视旅游景区现有收入的年平均增长率(i%项)。例如,十堰市以武当山1年的旅游总收入作价,按照 50年至70年的经营年限,确定出武当山的经营权的最低出让价格为4亿元;而现有旅游资源政府制定价格(用公式二分析),表现为未能准确地进行旅游资源评估价格(A项),在现有低效率经营的巨大财政压力和一哄而上急于出让经营权的激烈竞争下,过分压低旅游资源的开发条件系数、经营权市场需求系数和其他影响因素系数(α、β、γ项),其极端情况便是旅游资源经营权的“零转让”。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分散的政府定价的特点,旅游资源经营权的交易就不可避免地表现为“点对点”即分散的地方政府对具体的企业进行谈判的形式,或形式上的政府对若干企业的招标行为等实质上的非市场化运作。这与入世后所要求的统一、透明和可预见(uniform,transparentand predictable)的政策环境明显不相适应。由于旅游资源本身包含的内容极为丰富,同时往往与其他诸如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难以分离,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受让双方的权利义务事实上难以准确界定,加之“点对点”交易形式所包含的浓厚的感情等因素,使买卖双方利益难以得到全面的确定,导致投资者投资信心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