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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的对象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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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18 11:18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的对象和思路
(一)评估对象或标的
目前,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损失赔偿数额通常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侵权人应当向权利人支付以填平其损失的补偿性赔偿数额;
2.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侵权人因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支付的惩罚性赔偿数额。
资产评估服务知识产权侵权损失赔偿数额确定,评估对象或标的通常为侵权人应当向权利人支付以填平其损失的补偿性赔偿数额,资产评估服务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受托对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数额进行评估。
惩罚性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情节以及补偿性赔偿数额确定,因此这部分赔偿金额通常不在侵权损害评估中考虑。
(二)评估思路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应当遵循“收益损失或费用增加”途径,即比较侵权行为发生与没有发生两种情况下,与侵权行为有关的权利人收益损失或费用增加数额,这是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需要遵循的基本思路。
补偿性赔偿数额应当根据知识产权类别,依照相关法律,按以下优先级顺序确定:
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按照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均难以计算的,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
上述优先级顺序的安排与立法精神基本一致,但是不同类别知识产权适用的法律规定仍存在一些具体差异,需要具体考虑。此外,司法实践中实际采用的优先级顺序可能与上述理解不同,需要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