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能够应用于商业秘密诉讼,对损害赔偿额的认定起到积极的辅助作用,解决商业秘密诉讼中个案情况复杂、认定难度较高的困境。只是由于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缺陷,才无法全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探寻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是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与商业秘密诉讼得以融合的基础。从宏观角度来看,立法对商业秘密诉讼中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应有准确的把握:既要引导其进入商业秘密审判活动,又要束之以一定的法律责任。前者能够使资产评估在商业秘密诉讼中积极地发挥作用,后者则能使资产评估在商业秘密诉讼中规范地发挥作用。事实上,在司法审判中起辅助作用的资产评估机构,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极为相似,均属于案件所涉领域的专业人士,能够为争议焦点的解决提供专业性意见。因此,二者在司法审判中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也应有相似之处。以专家证人为例,其必须承担真实义务与诚实信用义务。倘若违反,则必须在有限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并且随着专家证人在诉讼中的作用不断增强,违反真实义务的情况不断出现,其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逐年加重之势。可见,要使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得以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发挥最佳作用,必须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体系。从微观角度来看,尽管商业秘密诉讼中个案差异较大,但关于损害赔偿额的认定仍可能形成一般性规范,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提供有效的指导。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商业秘密侵权之诉的损害赔偿参照专利损害赔偿的认定规则,即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益、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和法定赔偿。在四种情形下,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额的评估分别具有自身的规律。在认定权利人的损失时,可以将侵权人的销售等同权利人的销售,通过权利人的利润率来确定其损失;在认定侵权人的获益时,即使权利人未能证明自身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实际利润仍可被认定为损害赔偿额。而在具体评估过程中,方法的选取与数据的收集同样是不容忽视的关键。简言之,以资产评估的形式认定商业秘密诉讼中的损害赔偿额,必须获得准确的侵权数量、规模,选择合理的参照方以确定利润率,明确选择何种性质的利润率,明确计算利润率的时段,并根据主客观因素对利润率上下波动的影响对基准利润率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