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诉讼中资产评估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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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28 11:32
尽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能够应用于商业秘密诉讼,但就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额的认定与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真正结合仍存在一些障碍。这主要表现在依据不足、标准不明、责任不清三个方面。
首先,现行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只是允许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应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但对具体如何应用、需要受到哪些程序法的规制、评估结果对案件实体审理能够施加何种影响等问题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商业秘密审判中法院对于应用资产评估的主体、阶段和形式拿捏不准,甚至导致资产评估在此类案件中无法有效解决争议,仍多以法院酌定或法定赔偿的方式结案。其次,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对于商业秘密领域关注度较低,相关评估标准处于较为笼统的状态。虽然这在某种程度上归咎于学界和司法实践在商业秘密领域起步较晚,但不容否认的是,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体系内并未包含完善的商业秘密评估标准。目前得以借鉴的是《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而专利与商业秘密之间虽有共性,却仍然有所差异。除了技术方案的资产评估标准能够借鉴《指导意见》外,诸如客户名单、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客体的价值评估均无从参照。再次,商业秘密诉讼中资产评估机构的责任承担问题,也未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加以明确。由于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可以依据既有数据进行合理预测与推断,且如何预测与推断由评估机构自行选择评估方法而定,因此不同评估方法,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诉讼中损害赔偿额的认定差异巨大。在此种情况下,如何判断资产评估机构对商业秘密价值的评估是否合理?如果存在故意、过失导致评估结果出现偏差的情形,评估机构又该承担何种责任?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无法在现有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中找到答案。同时,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时,通常会将涉及价值评估的部分全盘交与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认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将原本应当由法院行使的权力交予资产评估机构,这属于法院审判权的让渡。如何才能使法院掌握案件审理的主动权、不以资产评估为绝对权威,又使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作用最大化,这同样是二者结合过程中需要探索的问题。